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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,李某借王某25万元到期未还,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判决李某还款。但判决生效后,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,王某申请法院执行,要求拍卖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。经查,李某在2014年3月就将该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,在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,李某将房屋产权证明交与张某保存,张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,但张某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,请问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申请执行? 

  读者:张建国

 

张建国读者:

虽然张某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,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,且未办理过户登记,但是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张某对未过户不存在过错,所以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查封规定》)第17条规定:“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,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,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;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,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,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,人民法院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”

根据《查封规定》17条前后两个部分的区分规定,能否执行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第三人有无过错。本案中,在王某申请查封、冻结争议房屋之前,张某是否已经占有、使用争议房屋,除了李某和张某的口头陈述之外,张某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王某申请查封争议房屋之前,张某即已占用、使用该房屋。张某从李某处收存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以后,未及时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,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受到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影响,即不能证实第三人张某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,因此,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可以申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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